为进一步拓展我院学生的国际化视野,建设国际有影响的高职名校,经研究,学院设置学生资助工作专项项目经费,选拔一批品学兼优的学生赴境外学习交流。为做好选拔和管理工作,特制订本办法。
一、实施对象
申请赴境外学习交流学生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:
(一)全日制在校大学生(不含应届毕业生);
(二)热爱祖国,品德优良;
(三)学习刻苦,成绩优良,无不及格科目记录;
(四)遵章守纪,在校期间无任何纪律处分记录;
(五)身体健康。
二、实施时间
暑假
三、交流地点
学院根据合作院校情况确定交流地点
四、选拔条件
赴境外学习交流分“全额资助”和“部分资助”两类:
(一)申请“全额资助”学生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:
1.获得国家奖学金;
2.在各类全国性竞赛(如:全国性学科竞赛、全国性职业技能竞赛、全国性挑战杯-彩虹人生竞赛、全国性创新创业竞赛等)获一等奖或金奖(排名前3)及以上奖励;
3.获得发明专利授权(排名前3);
4.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、EI、CPCI等收录,或以第一作者在国内专业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;
5.获得省三好学生、省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;
6.经学院审定认可的其他突出业绩。
(二)申请“部分资助”学生(学院承担约2/3的学习交流费用)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:
1.在校期间获得院级及以上奖学金;
2.在各类省级竞赛(如:省级学科竞赛、省级职业技能竞赛、省级挑战杯-彩虹人生竞赛、省级创新创业竞赛等)获二等奖或银奖(排名前3)及以上奖励;
3.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(排名前3);
4.以第一作者发表在省级期刊发表论文;
5.获得学院三好学生、学院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;
6.经学院审定认可的其他优秀业绩。
五、选拔程序
1.学生本人填写《赴境外学习交流申请表》,并由家长确认;
2.二级学院认真审核学生申请表内容,并结合学生日常表现填写推荐意见,汇总后报学生处;
3.学生处复核学生申请表和二级学院推荐意见,组织评审小组产生拟派出学习交流学生名单,报请学院批准。
4.对拟派出学习交流的学生名单在全院公示3天。
六、考核管理
1.学院确定赴境外交流学习学生名单后,国际与港澳台事务处负责落实学习交流日程、办理学生出入境相关手续并做好行前安全教育,学生处负责统一购置学生保险。
2.学生赴境外学习交流期间须服从研修机构和带队教师的管理,认真执行学习交流的日程安排。学习结束后及时撰写“学习交流报告”,按时提交《学生赴境外学习交流考核表》。
3.学生处根据《学生赴境外学习交流考核表》和带队教师及研修机构的反馈情况,考核评定学生赴境外学习交流成绩等第,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。对考核为优秀的,纳入次年学生赴境外学习交流项目宣讲;对考核为不合格的,追缴资助费用。
七、其他事项
此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所有。